章程

本會成立于民國95年12月。

雲林縣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增進會員技能、保障勞工權益、促進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 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 23巷12號一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縣組織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關(電腦自動化工程、連線網路工作、週邊設備設計開發、維修工程人員、零組件與IC設計工程人員、企業電子化之顧問師、軟體系統之規劃、分析與程式設計人員、辦公室自動化之操作人員)工作之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規定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第八條:經大會審查合格後繳納入會費,始准予入會,方為本會會員,但大會在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先行審核准予入會,再提下次大會追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勞保費、健保費達1個月以上時應依法停權及退保。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爲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本會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召集人一人,監督本會財務及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會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每組推理事一人輔助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一、   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畫、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務。

二、   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   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   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   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   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總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九、   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複議。

十、   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十二、      擬訂本會各項工作規則及辦法。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清查會籍及審查會員資格及入、出會等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書並切實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二、   審查工會年度收支報告並作成審查紀錄。

三、   監督工會財務。

四、   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應依法加入縣總工會及其他聯合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經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三十條  :入會費依會員入會時之一日薪資所得收繳。

第三十一條:經常會費依會員每月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五收繳,會員遭受急難時得報請理事會同意後酌予減收或免繳。

第三十二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三十三條: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行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簽訂團體合約時授權理事會代表行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規則、辦法如下:

會員會費及保費收(繳)辦法

1.本會會員繳費以三個月為一期,每逢一月、  四月、七月、十月由本會通知繳費,繳交地點為本會、郵局劃撥或銀行匯款。

2.會員未依期限內繳費時,本會將寄催繳單或電話催繳,若仍未繳納,爾後本會將不再寄繳費通知單。

3.會員欠繳會費、勞保費達一個月以上時本會依法停權及退保並於召開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追認除名,並追討欠款。

4.會費準備金(會費準備金為1,500元於加保時收取,退保時無息退還)。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業經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經雲林縣政府府勞資字第1026519084號函,同意留存備查。